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洪慧玲
上 訴 人 陳韻華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才三
蕭陳幸枝
被上訴人 徐重仁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折讓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08月21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上訴人應提出本件系爭買賣契約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土地合併分割以後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並應陳報原嘉義市○○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於民國99年05月18日協議分割前,兩造在上述三筆土地之各別權利範圍,並換算應有面積;及陳報協議分割後,兩造在上述三筆土地分割後所各別取得之實際面積(請將381之2、381之4、378之4地號各筆分別載明)。並製作上述內容之比較對照表及提出證明之文件(包含歷次權利變動情形之所有權狀影本、記載取得面積之土地分割複丈成果圖、土地登記簿謄本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