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布袋鎮公所
設嘉義縣布袋鎮○○里○○路0號
法定代理人 蔡坤彬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秋霖、蔡黃珍花、黃雪英間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933,3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