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1年度,11號
CYDV,101,國,11,2013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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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布袋鎮公所
           設嘉義縣布袋鎮○○里○○路0號
法定代理人 蔡坤彬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秋霖蔡黃珍花黃雪英間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933,3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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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