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84號
CYDM,102,附民,184,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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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訴訟代理人 張旺順
被   告 陳建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29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 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 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臺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本件被告陳建村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291 號),已於民國102年6月26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可 參。原告於102年8月8 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紙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附卷可稽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顯有未合,原告之訴駁回 應予駁回。惟本件刑事部分,如有上訴,原告當得再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自不待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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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