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被 告 乙○○
辰○○
寅○○○
戊○○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己○○
丙○○○
未○○
壬○○
丑○○○
癸○○
子○○
庚○○
午○○
卯○○
辛○○
巳○○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0九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右案業經判決確定,有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端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梁永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