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交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1021號
CHDV,88,訴,1021,200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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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被   告 乙○○
        辰○○
        寅○○○
        戊○○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己○○
        丙○○○
        未○○
        壬○○
        丑○○○
        癸○○
        子○○
        庚○○
        午○○
        卯○○
        辛○○
        巳○○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0九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右案業經判決確定,有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端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梁永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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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