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92號
CYDM,102,聲,792,2013083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海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海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 ,合計刑期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1月18日,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