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43號
CYDM,102,聲,743,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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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宏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7588號),經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百戰天龍/馬蓋先MACGYVER」光碟肆拾片(含字幕檔貳片)沒收。
理 由
一、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 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 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 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 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 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 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 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 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 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著作權法第98 條既規定「得沒收」,應屬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司 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 果參照),且除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 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外,其餘得沒收之物, 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 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闕宏宇因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業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758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百戰 天龍/馬蓋先MACGYVER」光碟40片(含字幕檔2片),爰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著作權法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75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 處分書附卷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而扣案之「百戰天龍/馬蓋先MACGYVER」光碟40片(含 字幕檔2片),係告訴代理人楊泰順為蒐證而向被告購得之 物,業據告訴代理人證述在卷,該物已歸告訴代理人所有, 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要與前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不 符。惟上開扣案物品既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 罪所用之物,參前說明,不以屬於被告為限,仍得依著作權 法第98條後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誤引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雖有違誤,但無 礙聲請之合法性,應由本院更正法條後逕為沒收之諭知。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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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