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4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益成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8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益成犯強暴脫逃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 1條第2項、第4項、第25條、第304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1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