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會法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6年度,445號
SDEM,106,沙簡,445,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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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4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鳳
被 告 張志安
被 告 黃漢卿
被 告 蔡裕祥
被 告 柯志輝
被 告 林坤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選偵字第11號、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鳳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投票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收受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志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投票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收受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漢卿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投票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收受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裕祥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投票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收受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志輝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投票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收受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坤榮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投票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收受之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鍾鳳張志安黃漢卿蔡裕祥柯志輝林坤榮各收 受賄款新臺幣參仟元,應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宣告



沒收,惟均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
農會之選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 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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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