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2年度,9號
CYDM,102,侵附民,9,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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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A女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被    告 林恩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簡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A女A女之母對本院102年度侵簡字第6號(原案號10 2年度侵訴字第36號),被告林恩任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唐一侼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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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