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252號
CYDM,102,交易,252,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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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詠信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4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第2列「民國102年10月17日」更正為「民國 101年10月17日」。其他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為刑法第287 條本文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王詠信因業務 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與告訴人 陳光璋於102年8月9 日成立調解,告訴人於同日撤回對被告 之告訴等情,有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正本及刑事 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 頁)。揆之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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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