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李美櫻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相 對 人 李鴻
李玉梵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 有明定。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 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02年度司 家調字第189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 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南投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查詢 聲請人之財產資料結果,聲請人名下確無任何財產,此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本院職 權調取102年度司家調字第189號否認子女事件卷宗核閱結果 ,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