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83號
NTDV,102,司聲,83,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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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蔡宜庭  住臺中市○○區○○里0鄰○○○街00
            巷0號
      蔡瑞恆  住同上
      蔡瑞玹  住同上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呂淑芬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順源交通有限公司鄭錦文間聲請返還擔
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 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宜庭蔡瑞恆蔡瑞玹呂淑芬( 下稱聲請人四人)前依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02號假扣押裁定 ,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71號擔保提存事件,分別提供新臺幣 (下同) 100,000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 在案。茲因雙方當事人間本案訴訟,聲請人四人假扣押之請 求金額已獲全部勝訴,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三、聲請人四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 款書、民事裁定、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以上均影本) 等件為證,惟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02號、99年度 存字第71號、99年度執全字第55號、100年度重訴字第36號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卷宗,茲因聲請人四人聲請假扣 押裁定本院准予聲請人四人各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分別對 於相對人之財產於1,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而雙 方當事人間之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 蔡宜庭2,042,393元,聲請人蔡瑞恆2,448,229元,聲請人蔡 瑞玹2,448,229元,聲請人呂淑芬2,368,151元,及均自民國 99年12月25日迄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確定,聲請人假扣押之請求金額,因取得全部勝訴判決確 定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 金,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並無必要,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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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順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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