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29號
NTDV,102,司票,229,2013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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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磐石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賴錦柱  住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中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陳明本件本票四張之提示日期(因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 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另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 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 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 有明文。故本件聲請有補正提示日期之必要)。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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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