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劉榮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昱閔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相對人廖昱閔係未成年人,請具狀增列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補繳相對人廖昱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㈢請補繳足以釋明相對人廖昱閔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相對人 廖昱閔簽發本件本票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