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 請 人 陳秋陽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施權洲即施松村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 契約書影本。 (三)請補繳債權讓與證明影本及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事 實之證明影本。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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