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71號
NTDV,102,司拍,71,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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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陳秋陽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施權洲即施松村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
     契約書影本。
  (三)請補繳債權讓與證明影本及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事
     實之證明影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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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