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2號
NTDV,102,司,2,2013081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徐煜能
代 理 人 游雅鈴律師
上開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合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合融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證據;㈡持有前開股份繼續一年以上之證據。以上各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合融 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資 料尚未補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合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