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0號
NTDV,101,訴,210,2013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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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保日
      鄭添財
      黃清章
      黃士瀧
      吳慶祥
      陳春揚
      陳次旭
      郭傳盛
      陳順富
      陳順貴
      廖炳榮
      陳再明
      曾瑞華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間拆屋還地事件,不
服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肆佰
貳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
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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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