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保日
鄭添財
黃清章
黃士瀧
吳慶祥
陳春揚
陳次旭
郭傳盛
陳順富
陳順貴
廖炳榮
陳再明
曾瑞華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間拆屋還地事件,不
服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肆佰
貳拾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
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