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更字,101年度,2號
NTDM,101,訴更,2,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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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炳圻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江健鋒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吳 金 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秀 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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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