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2年度,101號
TNEV,102,南簡補,101,201308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郭祝鳳
被   告 葉芊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7,6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