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郭祝鳳
被 告 葉芊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7,6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