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006號
TNEV,102,南簡,1006,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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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南市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方裕豐
被   告 朱戎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27
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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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