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南市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方裕豐
被 告 朱戎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27
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