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02年度,22號
TNEM,102,南秩,22,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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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南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潘昱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2年08月07日南市警四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昱達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壹支、子彈(外殼)參發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潘昱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2年7月17日21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安平區漁濱路觀夕平臺停車場。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潘昱達於警詢時自白該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1支 、及子彈(外殼)3發,係放置於伊父親開設之紀祥企業社 所有,而由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副駕駛座 後座,且上開瓦斯空氣槍及子彈均為伊所有。
㈡經查,為警查獲之槍枝經移送機關以氣體動力式槍枝動能初 篩報告表檢測結果,其射擊單位動能未過16焦耳/平方平分 而未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殺傷力,惟該把槍枝外 型酷似真槍(參附卷相片),並能發射彈丸,且被移送人亦 自承伊之所以攜帶該槍枝係要測試槍枝之強度,其攜帶槍枝 且欲供試射之行為,客觀上已足認有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 會安寧之程度。
㈢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1支、子彈( 外殼)3發。並有移送機關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氣 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份、及照片12張 在卷可稽。
㈣至被移送人固辯稱伊並不知道攜帶該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 係違法之行為云云,惟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不 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條定有 明文,是被移送人上開辯解應非可採。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



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四、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1支、子彈(外殼)3發,為被 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用 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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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