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694號
TPBA,102,訴,694,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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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4號
原 告 楊俐容
  陳慧慈
  陳惠華
  陳金條
  李秋霞
  許全盛
  許健一
  楊誠通
  高珮芸
  戴秀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許嘉容 律師
 陸詩薇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 加 人 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淑珍(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單位」 )於88年6 月提送「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下稱「環說書」),案經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審認,系爭 開發案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 標準」第1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開發規模,依法免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惟基於近年全球暖化、氣候變遷之影響,被告 於99年10月28日以府工新字第09970099600 號函要求開發單 位辦理環評。嗣開發單位於101 年7 月3 日將系爭開發案環 說書送被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會」)審 查。案經被告環評會第118 次會議、第122 次會議及第123 次會議審查,於101 年12年21日第123 次會議,依環境影響



評估法第7 條規定,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之審查結論,並經被告於102 年1 月16日府環技字第102303 44802 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 年5 月14日環署訴字第1020014269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開發單位儷山林休閒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 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承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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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