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486號
TPBA,102,訴,486,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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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86號
102年8月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大發管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好(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曾稚甯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沈榮津(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1日訴1010338 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南崗工業區汙水處理廠擴(整)建 與功能提升工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開標結 果由華中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得標,原告因未得標,當場 領回押標金新臺幣(下同)331 萬元。嗣被告依據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 字第14115 號、100 年度偵字第15020 號緩起訴處分書(下 稱「系爭緩起訴處分書」)所載,認原告與都會環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都會公司」)參與系爭採購案期間,有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 法令行為」之情事,遂於101 年7 月20日以工秘字第101006 05710 號函通知原告繳回押標金(下稱「原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異議,經被告於101 年8 月31日以工秘字第1010 0664341 號函維持原處分(下稱「異議處理結果」)。原告 仍不服,提起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 會」)以訴1010338 號申訴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政府採購法第87條係因應同法第48條須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開標之規定,於廠商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 投標以湊足3 家,惟實質上無相互競爭關係時,始構成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要件,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第6 項係以「行使詐術」為要件,觀諸實務見解,判定廠商 是否有「行使詐術」之行為,須符合「因與標廠商未達法定



最低3 家,故另借牌投標充足,或影響、促成其他參與廠商 不為價格競爭之決定,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得標 」之情,伊與都會公司皆有施作系爭採購案工程之能力,且 伊具有自身獨立之帳戶,押標金即係由該獨立帳戶所支出, 系爭採購案除伊與都會公司外,尚有7 家廠商參與投標,早 已符合得以開標之情形,是伊並無需冒險與都會公司共同為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6 項之行為動機,亦無構 成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至被告指稱系爭緩起訴處分書記載 伊與協羽集團公司投標均是由訴外人蔡琪隆擇定協羽集團之 公司為之,惟除伊之各關係企業並無共組所謂之「協羽集團 」外,蔡琪隆僅擇定1 家公司,至多2 家公司,毫無可能構 成3 家以上共同圍標之情形,被告所言並非屬實,且被告至 今尚未提出任何積極客觀事證以實其說。另系爭緩起訴處分 書所記載之事實疏漏百出,惟異議處理結果並無跳脫系爭緩 起訴處分書認定之事實,就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6 項之要件一一審查,僅以系爭緩起訴處分書作為認定伊有違 反法令之唯一標準,顯有重大違誤。系爭緩起訴處分書並未 記載伊有借牌圍標之情形,原處分亦未以借牌圍標作為處分 之事實依據,被告卻以伊與都會公司間有借牌圍標之情形作 為答辯,顯無理由。此外,原處分認伊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50條第1 項第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情事,乃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追繳押標金 ,然該二法條在「構成要件」、「規範標的」及「法律效果 」均有所不同,被告卻將兩者混為一談,併同適用,有適用 法令之重大違誤。再者,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 款之 適用範疇,僅限於「須『事先』經主管機關一般性認定屬於 『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而非於具體個案發 生後,始由主管機關認定該案廠商之行為是否為影響採購公 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是原處分所援引之工程會98年12月2 日 函釋、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所引用之工程會96年7 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293210 號函釋(下稱「96年7 月25 日函釋」)之內容,僅空泛引用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 8 款作為請求伊繳回押標金之依據,並未經主管機關事先就 何謂「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為「一般性」之認定,使 伊有預見之機會,尚難謂無損及伊財產權之情,是原處分認 事用法顯有違誤。又系爭緩起訴處分書雖有伊與都會公司互 相陪標之記載,惟被告不曾將伊與都會公司是否確有陪標之 事對伊為詢問及調查,且於工程會審議中,被告僅一再以系 爭緩起訴處分書即足認定被告得向伊追繳押標金為由,卻未 提出其他足以佐證之積極事證,可知被告並未善盡行政調查



之責,且依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582號判決及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6 號判決意旨,被告不得於事後 任意追加其他事實作為處分之依據,然被告竟於申訴程序及 本件訴訟程序中,追加非為原處分作成時之認定事實為答辯 ,以伊與都會公司間具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5 款「 重大異常關聯」之情事,認定伊有影響政府採購公正之情事 ,此皆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之適用範疇,與政府採購法第31 條並無關聯,是被告不得以此作為向伊追繳押標金之依據等 語。並聲明:原處分、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均撤銷 。
三、被告則以:原處分之作成係依據系爭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 事實為基礎,而該違法事實亦經原告負責人於偵查程序中坦 承不諱,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構成要件,設若行為 人主觀上基於「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意圖,而著手實行 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而上開實行行為尚未完成者,即學 理上之「未了未遂」;實行行為已完成,然並無廠商因此無 法投標或因故未能開標或未能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即 學理上之「既了未遂」,均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第6 項之未遂犯,倘實行行為已完成,並有廠商因此無法投 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則成立第87條第3 項之既遂 犯。原告與都會公司共同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僅因原告 與都會公司均因出價未及得標人有利而未得標,使其犯罪未 能既遂,仍無解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6 項之未遂 犯行,是系爭緩起訴處分書之論理洵屬有據。又依政府採購 法第9 條之規定,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為工程會,是政府 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 款之適用,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政 府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為構成要件,參照工程會89年1 月19日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釋(下稱「89年1 月19日函 釋」)意旨,可知原告負責人既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6 項之未遂罪,則伊自受拘束,而應向原告追繳押標 金。且所謂「影響採購公正」者,當不限於「採購結果」之 公正,其足以影響「採購程序」之公正者亦屬之。另原告與 都會公司間之借牌圍標行為,將使原告與都會公司招標程序 徒具形式上比價,原告之行為即便其他廠商投標之價格,低 於原告「或」都會公司,只要不低於原告「且」不低於都會 公司投標價,即會使原告「實質」得標,當存有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危險。此外,據系爭緩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可知 ,原告與都會公司於系爭採購案中,有「不同投標廠商間之 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事,亦足以認為有政府 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之適用,伊向原告追繳押標



金,自屬依法有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緩 起訴書影本、原處分影本、異議處理結果影本及申訴審議判 斷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至44、49至55頁),堪認為真 正。
五、經核本件兩造爭點為:被告以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 行為」而追繳押標金,是否違法?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政務委員一人兼任主任委員。」「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 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 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⑻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 為者。」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9 條第1 項、第31條第2 項第 8 款及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第55點第8 款所明定。而上開規 定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 行為」,係指特定之行為類型,事先經主管機關一般性認定 屬於「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非於具體個案發 生後,始由主管機關認定該案廠商之行為是否為影響採購公 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否則不但有違法律安定性之法治國家原 則,且無異由同為行政機關之主管機關於個案決定應否對廠 商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有失政府採購法建立公平採購制 度之立法意旨(第1 條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 第1985 號 、101 年度判字第839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前 揭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係立法者授權主管 機關就特定之行為類型,得以行政命令事先一般性補充認定 同條項第1 款至第7 款以外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 令行為」之類型,故該用以補充認定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 之違反法令行為」類型之行政命令,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 而非行政規則(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640 號、第83 9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次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6 項分別規定:「以詐術 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又「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又「說 明二、旨揭函釋之說明二係為通案適用原則,本會89年1 月 19日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說明二



之後段,併請注意。」「……如貴會發現該三家廠商有本法 第48條第1 項第2 款或第50條第1 項第3 款至5 款情形之一 ,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87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 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則經工程會分別以93年 11月1 日工程企字第09300408730 號函釋(下稱「93年11月 1 日函釋」)、89年1 月19日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釋 (下稱「89年1 月19日函釋」)在案,並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經核上開函釋乃工程會基於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 款之授權,事先通案一般性認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 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 格之競爭之圍標行為,係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 款 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情形,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且未逾越上開母法之規定 ,自得予以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判字第100 號、第 234 號、第236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凡多數具競爭關 係之廠商,於投標前即共同協議,合意僅由其中一家廠商投 標,其他廠商不參與投標或參與投標惟不為價格之競爭,造 成形式上有多數廠商參與投標,而實質係屬假性競爭,無論 採購案最終開標有無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該參與投標廠商之 人員,均分別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罪或同條第6 項、第3 項之未遂罪,且上開 欺罔或不正之方法,自足以影響採購之公正,而屬經主管機 關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並屬同法 第31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範範疇。原告主張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 項、第6 項所謂廠商「行使詐術」之行為,係以「因 與標廠商未達法定最低3 家,故另借牌投標充足,或影響、 促成其他參與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決定,使原來不能開標變 成可以開標並得標」之情形為限,且本件情形未經主管機關 事先就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作成一般性認定,上開 函釋僅係行政規則,不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 項第8 款所 定之法規命令,原告亦無從預見,不得作為依該款規定追繳 押標金之依據云云,容有誤會,洵不足採。
㈢經查:
1.原告代表人蔡好係原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兼都會公司、協 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羽公司」)之董事, 其兄蔡添壽則係協羽公司與都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另其 弟蔡琪隆則係琪門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琪門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兼原告公司、都會公司及協羽公司之 董事等情,有上開4 家公司之公司之董監事查詢結果、戶



籍基本資料查詢清單、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附卷可稽(臺 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5354號偵查影卷一第6 頁背面至第 9 頁、本院卷第56頁)。原告主張伊並未與另3 家公司組 成「協羽集團」,各公司均各具獨立法人格,且財務與營 運均各自獨立,伊與都會公司皆有施作系爭採購案工程之 能力,且伊與都會公司各自具有獨立之帳戶,押標金亦係 由各該獨立帳戶所支出等情(本院卷第14頁背面至第15頁 背面),足徵原告與都會公司、協羽公司、琪門公司就系 爭採購案係處於競爭之關係甚明。
2.上開4 家公司為求順利得標招標機關辦理污水處理廠有關 之工程採購案,且為避免投標系爭採購案之合格廠商未達 3 家而流標,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於有關之工程採購案公開招標期間,以由蔡添壽授 權蔡琪隆自上開4 家公司中選定1 家投標,同時於其他3 家公司中擇1 或2 家配合陪標,並由蔡好負責押標金之資 金調度,藉此營造係不同廠商競標之假象,使招標機關之 審標人員誤認參與投標上開各採購案之4 家公司間,確有 價格競爭關係之方式,影響採購之公正。於系爭採購案公 開招標期間,則合意由蔡琪隆負責選定以原告及都會公司 參標後,即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劉靜縈同時製作原告與都會 公司之參標文件,並將決定之參標價格指示劉靜縈分別登 載於該2 家公司標單上,再由劉靜縈填寫請款單左半部之 「受款人」、「款項明細」、「備註」、「總金額」及「 實付金額」等欄位內容,並依蔡琪隆指示註記「用大發投 標」等文字,且經蔡琪隆簽名後,再將請款單傳真予不知 投標詳情之員工陳姿帆,由陳姿帆據以向蔡好領取原告與 都會公司之空白公司支票,並依蔡琪隆指示分別開立原告 及都會公司之支票,再將原告及都會公司之公司名稱、公 司支票號碼、銀行帳號及欲請款之2 筆331 萬元金額,填 寫於前述請款單右半部。經上陳蔡好核章,並由蔡添壽簽 名決行後,陳姿帆再持前述原告及都會公司之公司支票, 分別購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行支票號 碼00000000號之本行支票及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行支票號 碼000000000 號之本行支票,經蔡好、蔡琪隆等人轉交予 劉靜縈後,劉靜縈復分別放入原告公司及都會公司之標封 (原告投標金額為6,380 萬元,都會公司投標金額為6,75 0 萬元)內作為押標金。蔡琪隆嗣即指示不知投標詳情之 員工於98年12月4 日持原告及都會公司之參標文件至被告 機關投遞(共有9 家廠商投標),致使審標人員誤認原告 公司與都會公司間確有價格競爭關係,惟因原告及都會公



司之標價均非最低價(最低價為華中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 司投標4,899 萬9,998 元)而未得標,始未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蔡好等人始未得逞等情,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6 項、第3 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 ,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 :
⑴書證部分:有臺中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系爭採購案招 標公告、決標紀錄、原告與都會公司查詢押標金保證金 相關資料同意書、原告與都會公司投標文件所附之領標 電子憑據資料、原告與都會公司之證件封〔電話號碼記 載均為(00)000-0000〕、原告與都會公司之詳細表磁 片封〔電話號碼、聯絡人均相同〕、原告與都會公司之 標價清單封〔電話號碼聯絡人均相同〕、原告與都會公 司之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分別為98年12月4 日10:49及 同日10:50〕、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 (包括原告及都會公司參標系爭採購案之押標金支票回 存紀錄)、都會公司員工劉靜縈針對系爭採購案所填寫 之請款單(備註欄內依蔡琪隆指示註記「用大發投標」 等文字,且經蔡琪隆簽名)附卷足憑(本院卷第73至79 頁、申訴審議判斷卷可閱覽部分第45至48頁、第65至67 頁、第68頁、第69頁、第70頁、第71頁、臺中地檢署99 年度他字第5354號影卷二第6 頁背面、第38頁背面)。 ⑵人證部分:
①原告公司會計課長吳秀如於100 年5 月25日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時證稱:「(問:大發 、都會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何?)答:大發公司登記負 責人是蔡好、都會公司登記負責人是蔡添壽,但實際 上協羽公司、大發公司、都會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蔡 添壽,蔡好平時都是以家庭為重,偶爾才會到公司看 一下……」、「(問:大發公司何人負責參標公共工 程採購案?辦理押標金之程序為何?)答:我都不清 楚,大發公司投標公共工程業務都是協羽公司人員在 負責處理,但係該公司何人處理我不清楚,只知道不 是大發公司人員負責處理,只有大發公司出押標金後 ,我看銀行對帳單發現公司款項減少,我詢問陳姿帆 後,才會在事後知道曾提款作為押標金使用」、「( 問:大發公司參標公共工程採購案辦理押標金所蓋用 之公司大小章係何人保管、使用?製作標單資料之公 司大小章係何人保管、使用?)答:我都不知道,我 持有之公司大小章係使用於對加工出口區及稅務方面



,辦理押標金所使用之公司大小章係協羽公司財務部 保管」等語(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5354號影卷一 第11頁);又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大 發、都會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何?)答:大發公司登記 負責人是蔡好、都會公司登記負責人是蔡添壽,蔡添 壽、蔡琪隆、蔡好實際上都有處理大發公司的業務, 因為他們也算是大發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 理。他們三個人應該也是有處理大發公司的業務,因 為都會公司也是協羽公司的子公司」、「(問:大發 公司何人負責參標公共工程採購案?辦理押標金之程 序為何?)答:我都不清楚,大發公司本身是沒有處 理投標公共工程的業務,可能是協羽公司那邊有人專 人在負責,但我不清楚是哪一位」、「(問:大發公 司參標公共工程採購案辦理押標金所蓋用之公司大小 章係何人保管、使用?製作標單資料之公司大小章係 何人保管、使用?)答:我都不清楚,我持有之公司 大小章係使用於對加工出口區及稅務方面,辦理押標 金所使用之公司大小章係協羽公司財務部保管,大發 公司本身沒有財務部」等語(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 第5354號影卷一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 ②協羽公司會計助理鄭惠嘉於100 年5 月25日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時證稱:「(問:大發 公司與協羽公司、都會公司、琪門公司之董監事高度 重疊,且均為蔡添壽二親等近親組成,另自協羽公司 網站刊登資料,顯示該4 家公司均為協羽集團旗下公 司,該4 家公司實際關係為何?營業地點、成員有無 不同?)答:我知道都會、大發及琪門公司都是協羽 公司董事長蔡添壽及其親屬開設的,實際關係為何我 不清楚,其中大發公司營業地點在臺中市○○區(詳 細地址不清楚),琪門公司營業地址在高雄市(詳細 地址不清楚),至於都會公司我就不清楚,另外這4 家公司的員工有無不同,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協羽公 司的財務課也要負責處理原告的業務」等語(臺中地 檢署99年度他字第5354號影卷一第15頁背面)。 ③協羽公司會計課長陳玉枝於100 年5 月25日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時證稱:「(問:大發 公司與協羽公司、都會公司、琪門公司之董監事高度 重疊,且均為蔡添壽二親等近親組成,另自協羽公司 網站刊登資料,顯示該4 家公司均為協羽集團旗下公 司,該4 家公司實際關係為何?營業地點、成員有無



不同?)答:協羽、大發、都會、琪門等4 家公司之 金融帳戶都是由財務主管溫曉蓉、助理陳姿帆統籌處 理,大發、都會、琪門公司的請款單會送到該公司的 會計部門製表並往上簽核後,交由溫曉蓉及陳姿帆處 理完,再交給我們會計部,有時會夾雜大發、都會、 琪門公司的請款單等資料,我會再依不同公司將請款 單等相關憑證再遞送請各公司處理」等語(臺中地檢 署99年度他字第5354號影卷一第21頁背面);又於同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你於調查筆錄所說協 羽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是蔡添壽,副總經理是蔡好, 下設有營業部、財務部、廠務部、會計課等4 個單位 ,營業部由經理蔡惠玲負責、財務部由副理溫曉蓉、 廠務部由廠長倪錫炘負責,會計課則由你本人擔任課 長,協羽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蔡添壽,協羽公司有分協 羽清水廠和高雄大發廠,董事長蔡添壽另外有投資設 立大發、琪門公司等公司等情,是否屬實?)答:屬 實」等語(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5354號影卷一第 24頁背面)。
④協羽公司財務部助理陳姿帆於100 年5 月25日於法務 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時證稱:「(問: 大發公司與協羽公司、都會公司、琪門公司之董監事 高度重疊,且均為蔡添壽二親等近親組成,另自協羽 公司網站刊登資料,顯示該4 家公司均為協羽集團旗 下公司,該4 家公司實際關係為何?營業地點、成員 有無不同?)答:我有聽過大發公司、都會公司及琪 門公司,因為這3 家公司的信件都會寄到協羽公司在 臺中市清水郵局的郵政信箱,所以我常常都會看到這 3 家公司的名稱,我只知道這3 家公司是協羽公司的 關係企業,但該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誰,我不清楚 ,也不知道該等公司之營業地點及組織成員」等語( 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5354號影卷一第27頁背面) ;又於100 年6 月7 日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 工作站調查時證稱:「〔問:(提示:永康、大甲幼 獅、南崗採購案彙整表)……南崗採購案,該3 件採 購案協羽集團均未得標,其等詳細參標情形是否與前 述官田、大發二期、臨海、仁大海放採購案相同均由 劉靜縈製作標單與請款單,再由你辦理押標金事宜? 〕答:是的,我的工作很單純,是負責開立押標金支 票及偶而回存,並不會因標案不同而有所差別」等語 (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5354號影卷二第4 頁)。



⑤都會公司工程助理周青儇於100 年5 月25日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時證稱:「(問:你於 公司擔任工程助理人員之職務內容為何?)答:我主 要工作是蔡琪隆交辦有關投標公共工程標案的所有工 作文書,包括都會公司、大發公司、協羽公司的參標 文件準備、製作標單、押標金及3 家公司大小章用印 、得標後的訂約、預付款、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等所有與標案相關之文書作業」、「(問:前述都會 公司、大發公司、協羽公司的參標文件,為何均由你 負責?)答:一般而言,蔡琪隆看到標案公告後,就 會先決定要用都會公司、大發公司或協羽公司的名義 參標,由公司『佳雯(音譯)』(99年8 月初進入公 司,在我離職後她也離開公司)上網以電子方式同時 領取1 份或多份標單後交給我收執,我再依蔡琪隆指 示,依據公告內容準備各參標公司的投標文件,所以 都會等公司的投標文件才會都是我負責處理的」、「 (問:前述協羽、原告或都會公司參標各公共工程之 標價由何人決定?何人提寫於標單內?)答:各公司 參標同一案件或不同案件時,各公司最後的參標價格 會由蔡琪隆告訴我,我再把他告訴我的參標價格繕打 或填寫在標單總金額欄位上」、「(問:據查。協羽 、大發或都會公司有同時參標同一公共工程之情形, 參標之文件是否均由你同時準備、製作?你何以能同 時製作同一工程兩份以上之投標文件?)答:是的, 蔡琪隆告訴我同一公共工程要以協羽、大發或都會公 司中的兩家以上名義參標時,我就必須同時分別製作 各該公司的參標文件,並且依據蔡琪隆告訴我各該公 司的參標價格後分別製作,另公司有一套專門的『PC CES 』標價軟體,可以協助我製作、分析各公司的各 單價」、「(問:協羽、大發或都會公司參標公共工 程,如何投遞標單?)答:若工程投標截止時間與開 標時間同一天,蔡琪隆會先告訴我他指定代表各公司 參加開標的人是誰,我再把公司的標單交給蔡琪隆指 定之開標人員(各標案各公司代表開標之人員,詳開 標紀錄即可知),由他們直接將參標標封帶至開標現 場送件,並參加開標作業:若工程投標截止時間與開 標時間不同日期(通常差一天),就由我將各公司的 標單帶至大發工業區外面的大發郵局以掛號同時寄出 標封」等語(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5354號影卷一 第37頁背面至39頁背面);又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證



稱:「(問:你於調查筆錄所說一般而言,蔡琪隆看 到招標公告,就會先決定要用都會公司、大發公司或 協羽公司的名義參標,由公司『佳雯(音譯)』上網 以電子方式同時領取1 份或多份標單後交給你收執, 你再依蔡琪隆指示、依據公告內容準備各參標公司的 投標文件,所以都會等公司的投標文件才會都是你負 責處理等情,是否屬實?)答:屬實」、「(問:你 於調查筆錄所說蔡琪隆告訴你同一公共工程要以協羽 、大發或都會公司中的兩家以上名義參標時,我就必 須同時分別製作各該公司的參標文件,並且依據蔡琪 隆告訴我各該公司的參標價格後分別製作,另公司有 一套專門的『PCCES 』標價軟體,可以協助我製作、 分析各公司的各單價等情,是否屬實?)答:屬實」 、「(問:你於調查筆錄所說工程投標截止時間與開 標時間同一天,蔡琪隆會先告訴你他指定代表各公司 參加開標的人是誰,你再把公司的標單交給蔡琪隆指 定之開標人員,由他們直接將參標標封帶至開標現場 送件,並參加開標作業:若工程投標截止時間與開標 時間不同日期(通常差一天),就由你將各公司的標 單帶至大發工業區外面的大發郵局以掛號同時寄出標 封等情,是否屬實?)答:屬實」等語(臺中地檢署 99年度他字第5354號影卷一第43頁至第43頁背面)。 ⑥都會公司員工劉靜縈於100 年6 月7 日法務部調查局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時證稱:「(問:都會公司 與協羽公司、大發公司及琪門公司關係為何?是否均 為蔡添壽蔡琪隆等人實際管理?)答:協羽公司登 記負責人是蔡添壽、原告登記負責人是蔡好、琪門公 司登記負責人是蔡琪隆,但實際上都是由總經理蔡琪 隆負責處理該等公司業務」、「(問:你前述蔡琪隆 係擔任總經理一職,何以不知蔡琪隆係擔任哪一家公 司之總經理?)答:如我前述,因為都會公司、大發 公司、協羽公司及琪門公司的業務都是由蔡琪隆在負 責,所以我不知道蔡琪隆到底是在哪一家公司擔任總 經理」、「(問:你於高雄市○○區○○○街○號任 職期間,負責職務內容為何?除都會公司外,有無辦 理協羽公司、大發公司或琪門公司業務?)答:我在 高雄市○○區○○○街○號任職期間,原本一開始是 負責工程繪圖的業務,但後來公司就要我負責有關工 程投標的相關業務,經理謝宗霖會在公共工程繪網站 上抓招標工程資料給我,要我依招標資料填寫請款單



向臺中財務部申請押標金,在請款單的受款人欄位註 明工程發包單位,受款明細欄位註明標案名稱,備註 欄位則寫明公庫戶名、帳號及投標期限,另外總經理 蔡琪隆本人會直接指示我要以都會、大發或協羽公司 的名義投標,有時蔡琪隆則會透過謝宗霖轉告我要以 哪家公司投標。我印象徵蔡琪隆曾要我以都會、大發 及協羽公司的名義填寫請款單,至於琪門公司我就沒 有印象了」、「(問:陳姿帆完成押標金製作後,相 關投標文件資料如何準備?)答:因為蔡琪隆要我製 作請款單時,就會告訴我要以哪家公司投標標案,所 以我就會依投標文件的要求,準備相關投標資料,包 括影印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製作單價分析表及標單 ,然後再自行至公司放置大發、協羽、都會等公司大 小章的抽屜依蔡琪隆指示投標的用印,陳姿帆將押標 金支票寄給我收執後,我再將押標金支票放入投標文 件內,我會將準備好的投標文件交給蔡琪隆,後續蔡 琪隆如何處理我就不清楚」、「(問:你依蔡琪隆指 示製作投標資料時,單價分析表之單價及投標金額, 由何人決定?)答:都是蔡琪隆決定的,我只是依他 的指示以PCCES 軟體製作單價分析表,並以電腦繕打 投標金額」、「(問:係何人決定以前述4 家公司哪 幾家參標?何人指示你同時製作請款單所選定公司之 參標文件?)答:都是蔡琪隆決定要以哪幾家參標, 我再依他指示製作請款單向臺中財務部申請押標金支 票,並準備相關投標文件」、「(問:協羽、都會、 大發、琪門等公司參與前述7 件採購案(含系爭採購 案)之標價係由何人決定?何人填寫或繕打於標單上 ?)答:標價都是由蔡琪隆決定的,我再繕打在標單 上」、「(問:你係以何種軟體製作、分析各公司投 標前述採購案之單價、標價?)答:我是以『PCCES 』標價軟體製作採購案之單價、標價」、「(問:協 羽、都會、大發、琪門公司參標前述7 件採購案(含 系爭採購案)之參標資料如何投遞?)答:我將參標 文件準備好後,就交給蔡琪隆了,我沒有印象蔡琪隆 曾指示我以現場或以郵寄方式投遞標單」等語(臺中 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5354號影卷二第8 頁背面至第11 頁);又於100 年6 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 問:……另外總經理蔡琪隆本人會直接指示你要以都 會、大發或協羽公司的名義投標,有時蔡琪隆則會透 過謝宗霖轉告你要以哪家公司投標,印象中蔡琪隆



要你以都會、原告及協羽公司的名義填寫請款單,至 於琪門公司你就沒有印象等情,是否屬實?)答:屬 實」、「(問:你於調查筆錄所說蔡琪隆要你製作請 款單時,就會告訴你要以哪家公司投標標案,所以你 就會依投標文件的要求,準備相關投標資料,然後再 自行至公司放置大發、協羽、都會等公司大小章的抽 屜,依蔡琪隆指示投標的公司用印,陳姿帆將押標金 支票寄給你收執後,你再將押標金支票放入投標文件 內,你會將準備好的投標文件交給蔡琪隆,後續蔡琪 隆如何處理你就不清楚等情,是否屬實?)答:屬實 」、「(問:協羽、都會、大發、琪門等公司參標前 述7 件採購案之標價由何人決定?何人填寫或繕打於 標單上?)答:總經理蔡琪隆,由我填寫或繕打在標 單上」、「〔問:(提示永康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南 崗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大甲幼獅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等 3 件工程之請款單)這三張請款單是否都是你製作的 ?〕答:是,……南崗採購案的『用“大發”投標』 都是我依據蔡琪隆的指示填寫的……」等語(臺中地 檢署99年度他字第5354號影卷二第36頁背面至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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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中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琪門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發管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沙鹿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