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132號
TPBA,102,訴,132,2013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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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古泰羽
輔 佐 人 孫多慈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任季男(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 張博翔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李翔宙(司令)住桃園龍潭郵政91001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彭任輝    (兼送達代收人)
 王雲彥
 蘇曉虹
上列當事人間退伍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1日本院102年度
訴字第132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審判長法官「黃秋鴻」,應更正為「陳金圍」,特此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2 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 之記載,審判長法官原記載「黃秋鴻」,經本院查證結果, 係為誤載,應更正為「陳金圍」,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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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