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王慰慈即紅館咖啡店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為民國 100 年11月1 日修正、定自101 年9 月6 日施行之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所規定。
二、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新臺幣21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 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2 年8 月26日繫屬於本院,依前揭 規定,自應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所在地 為臺北市信義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