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1231號
TPBA,102,訴,1231,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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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1號
原 告 曹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金龍(董事)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民國101 年11月23日府勞 外字第10139642700 號裁處書,其罰鍰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本 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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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曹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