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1508號
TPBA,101,訴,1508,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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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08號
原 告 黃義偉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蔣國志
 陳淑滿
 黃郁惠
參 加 人 鄧泰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泰年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坐落臺北市○○區○○○路○○○巷○○號○樓○○新村乙 標國宅(下稱系爭國宅),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2年間係 以身心障礙戶身分承購,100 年4 月11日向被告申請轉售公 告,經被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7條第2 項、國民住 宅條例第19條第l 項規定,以100 年4 月19日府都住字第 100325 59400號公告標售系爭國宅,公告期間內含原告計有 2 人提出申請,經被告所屬都市發展局分別以100 年4 月26 日北市都住字第10032935100 號及100 年5 月6 日北市都住 字第10 033244500號函請參加人與包括原告在內之2 位申請 人自行議價,並於100 年5 月18日前回報議結果。參加人於 100 年5 月13日函復稱雙方對買賣成交價無共識,協議不成 立並檢附協議不成立證明。被告為確認上開協議不成立證明 所載內容,於100 年5 月13日電話洽詢含原告在內之2 位申 請人,均告知參加人提出房地售價過高,無法接受。被告乃 以100 年5 月18日府都住字第10033498200 號函(下稱原處 分)知參加人,系爭國宅准予轉列為一般國民住宅。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查參加人為本件原處分之相對人,對於本件訴訟之結果,倘 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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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