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民字,81年度,3232號
TPEV,81,北簡民,3232,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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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周安妮
被 告 鄭炎生
右當事人間81年度北簡民字第323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81 年7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駿璧
    書記官 哈廣明
    通 譯 鄭裕一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消費借貸款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0年4月18日向原告借用新台 幣(下同)六萬元,約定應於80年5月18日清償,詎 被告屆期不還,迭催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借據為證。
㈡被告雖辯稱已代訴外人嚴岐宏清償原告二十萬元云 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就此並未能舉證證明 ,況該二十萬元係嚴岐宏積欠原告之債務與本件乃 為不同之債權債務關係,被告所辯自不足採,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借款 六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二庭
書記官 哈廣明
法 官 陳駿璧
以上筆錄抄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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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