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調小字第2號
原 告 侯彥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
貳仟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 元,訴
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000元,合計為42,000元(9,
000 +33,000=4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