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02年度,8號
TPEV,102,北訴,8,2013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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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8號
上訴人 黃淑苹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政代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6,96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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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