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8號
上訴人 黃淑苹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政代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6,96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