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34號
原 告 賴哲祐
訴訟代理人 吳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嫣嫣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玖仟
玖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