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2年度,334號
TPEV,102,北補,334,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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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34號
原   告 賴哲祐
訴訟代理人 吳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嫣嫣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玖仟
玖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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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