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934號
原 告 林叡瑩
兼訴訟代理 張瑋倫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禹彤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新
臺幣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