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9934號
TPEV,102,北簡,9934,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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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934號
原   告 林叡瑩
兼訴訟代理 張瑋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禹彤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新
臺幣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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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