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7562號
TPEV,102,北簡,7562,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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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北簡字第756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張建彬 
被   告 郭慶彥即台南市私立宏光幼稚園
      蕭娣貞即蕭羽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查訴外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銀行 ),於民國101 年1 月1 日將在臺分行主要營業、資產及負 債分割予原告,是寶華商業銀行對被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承受 ,合先敘明。
二、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間所簽立之車輛動產抵押 貸款契約書(下稱貸款契約)第22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本 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郭慶彥即台南市私立宏光幼稚園蕭娣貞於 94年6 月1 日,向華寶商業銀行申請汽車貸款,惟被告等至 97年4 月27日止,共積欠新臺幣(下同)362,622 元未清償 ,故提起本訴,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含裁判費3,97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 元,



金額合計確定為4,1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 第2 項,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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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