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5746號
TPEV,102,北簡,5746,2013082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746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翁振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添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陸拾伍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