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746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翁振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添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陸拾伍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