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5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銘漳被 告即反訴原告 顧懷德 沈月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 月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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