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2515號
TPEV,102,北簡,2515,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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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51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沈曉玫律師
      鍾佩潔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傅大鈞傅大銓傅式懷傅以湘陳漢儒
傅大鑫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玖萬元(計算方式
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捌萬伍仟貳佰柒拾
貳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拾捌萬肆仟貳
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一、本件房屋坐落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0地號土
  地,面積88平方公尺,增建部分為46.88平方公尺,共為
  134,88平方公尺。
二、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x面積
  134.88 平方公尺≒19,690,000元(萬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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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