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0871號
TPEV,102,北簡,10871,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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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871號
原   告 謝添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振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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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