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0868號
TPEV,102,北簡,10868,201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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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868號
原   告 譚家東 住台北市○○區○○街○○號四樓之二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柒萬貳仟捌佰零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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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