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0212號
TPEV,102,北簡,10212,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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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212號
原   告 鄭慶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敏傑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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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