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65號
原 告 蔡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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