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養護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2年度,1911號
TPEV,102,北小,1911,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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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911號
原   告 台北市私立松竹園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素滿 
訴訟代理人 陳家琦 
一、上原告因給付養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俞肇琪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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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