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911號
原 告 台北市私立松竹園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素滿
訴訟代理人 陳家琦
一、上原告因給付養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俞肇琪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