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旅遊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2年度,1023號
TPEV,102,北小,1023,2013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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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林伯紹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燦章葉林玉女間請求返還旅行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
叁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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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