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保險簡字,102年度,17號
TPEV,102,北保險簡,17,201308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7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谷機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94,7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已繳
納之500 元,尚需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000 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附表: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利益為美金1 萬元,依其起訴日(
   聲請支付命令日)民國102 年4 月29日將美金1 萬元兌換
   回新臺幣之匯率29.47 (依臺灣銀行當日美金即期買入匯
   率,因標的金額非必以美金現金方式給付)計算,折合新
   臺幣294,700 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294,700 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1/1頁


參考資料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谷機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