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258號
TCBA,102,訴,258,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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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昱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投縣政府間因土地及地壤水污染整治法事件,
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環署訴字第10
2000292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裁判費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 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 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 、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 )102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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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