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1121號
TCEV,103,中補,1121,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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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國
103年8月26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34,414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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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邦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