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653號
TCEV,102,中補,1653,201308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林梃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9,1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