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628號
TCEV,102,中補,1628,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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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蔡鄭美倫
被   告 黃隆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隆達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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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