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鴻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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