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194號
原 告 林富聰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李惠雅
陳添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雅、陳添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查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將位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上如附圖一
所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違章建築拆除,並將
所占用土地返還予全體所有人,另附帶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2年5
月24日起至返還土地為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元。
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之
土地面積其現值計算,此依原告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約占用20㎡,
復參原告提出該土地登記謄本其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30,400
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本件尚
應補繳5,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61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