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572號
原 告 蔣易宏
被 告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水吉
被 告 陳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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